“12386”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案例(十)联系方式要更新,及时收到新信息
前序
客户留存的手机号码是证券公司服务客户的重要途径,客户手机号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而未通知证券公司变更的,证券公司将无法及时通过电话、短信等方式联系客户,客户权益可能无法得到及时保障。
案例
投资者王某近日中签了某只新股,但由于缴款当日账户金额不足,未能足额缴款,王某联系证券公司要求赔偿。
证券公司接诉后,核查王某相关情况。经核实,王某账户中签后,证券公司已通过王某留存证券公司的电话、短信、交易系统弹框等多种渠道提示该账户中签事宜,也通过与王某熟悉的客户多次联系王某,但由于王某手机号码已变更,且未及时通知证券公司更新留存的联系方式,因此王某未能及时接到电话及短信。随后,经过证券公司多次与王某沟通,王某接受了解释,达成和解。
提示
1.根据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自然人客户的“身份基本信息”包括客户的姓名、性别、国籍、职业、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、联系方式,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、号码和有效期限,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;第十九条规定,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,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,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、金融交易情况,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。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,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,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。
2.根据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》第4.1.6条的规定,对于自然人投资者,证券公司应每三年进行一次账户信息核对。投资者姓名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,开户代理机构应督促投资者及时办理账户资料变更手续;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,开户代理机构应重新核实投资者新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,更新信息并留存复印件;投资者联系地址、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的,开户代理机构应与投资者核实后及时修改。
3.根据上述监管规范,为了及时准确向客户提供服务、更好保护客户权益,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发生变化的,客户应及时通知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更新,以便及时收到证券公司发送的业务通知。
4.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定期核对客户信息,发现客户信息发生变更的,应通知客户更新、完善基本信息。对于在一定期限内未予完善的,根据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》等监管规范,证券公司将可能采取限制交易的相关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