党建工作

习近平总书记:坚定理想信念 补足精神之钙

发布时间:2021-11-02 浏览次数:718

       11月1日出版的第21期《求是》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、国家主席、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《坚定理想信念  补足精神之钙》。


  文章强调,革命理想高于天。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来,始终是有崇高理想和坚定信念的党。这个理想信念,就是马克思主义信仰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。理想信念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,也是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思想基础。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“钙”,没有理想信念,理想信念不坚定,精神上就会“缺钙”,就会得“软骨病”。


  文章指出,坚定理想信念,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,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。理想信念的坚定,来自思想理论的坚定。认识真理,掌握真理,信仰真理,捍卫真理,是坚定理想信念的精神前提。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坚定,是因为我们追求的是真理,是因为我们遵循的是规律,是因为我们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。我们党取名为“共产党”,就是认定了共产主义这个远大理想。为了实现这个远大理想,就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。


  文章指出,衡量一名共产党员、一名领导干部是否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,是有客观标准的,那就要看他能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,能否吃苦在前、享受在后,能否勤奋工作、廉洁奉公,能否为理想而奋不顾身去拼搏、去奋斗、去献出自己的全部精力乃至生命。一切迷惘迟疑的观点,一切及时行乐的思想,一切贪图私利的行为,一切无所作为的作风,都是与此格格不入的。


  文章指出,和平建设时期,检验一个干部理想信念是否坚定,主要看干部是否能在重大政治考验面前有政治定力,是否能树立牢固的宗旨意识,是否能对工作极端负责,是否能做到吃苦在前、享受在后,是否能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勇挑重担,是否能经得起权力、金钱、美色的诱惑。


  文章指出,形成坚定理想信念,既不是一蹴而就的,也不是一劳永逸的,而是要在斗争实践中不断砥砺、经受考验。坚定理想信念是终身课题,需要常修常炼,要信一辈子、守一辈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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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即将进入三审阶段的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(修订草案,下称“《新基金法》草案”),针对股权投资基金(VC/PE)的监管界限日益清晰。 知情人士透露,《新基金法》草案将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对象,限定在投向股份公司股权的PE/VC。 目前,《新基金法》草案将证券投资范畴,界定为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权或股票,上市交易的股票、债券等证券及衍生品,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。 相比国家发改委要求募资额超过5亿元的私慕股权基金(PE)备案,尽管《新基金法》草案对PE监管范畴有所“收窄”,却悄然将风险投资机构(VC)纳入监管范畴。  “证券”定义限制PE监管范畴 目前,《新基金法》草案仍保留着“证券投资”的定义范围。 在草案条款拟定初期,参与修订的部分专家一度打算摆脱“证券”的束缚。  “他们认为草案最理想的修订结果,是将‘证券投资基金’直接改成‘投资基金’。”他透露,一旦删掉“证券”两字,意味着股票、债券、公司股权、交易所针对投资产品所设计的证券化工具等,都将纳入《新基金法》监管范畴。这些专家给出的解释,是“证券本身属于获得权益的一种证明,所有获得权利的证明都是证券”。 然而,这面临较多争议。由于我国对证券的定义仍采取例举形式,一旦“证券”被删除,各类交易所(如产权交易所、文交所、科教所)与其他民间机构发行的投资品种,都能冠以“证券”名称,反而造成证券投资诸多监管盲点。 在直接删除“证券”两字未果后,参与修订《新基金法》草案的专家有意扩大证券的定义,先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也纳入证券定义范畴。但同样遭遇诸多阻力。  “主要担心不公平交易。”上述知情人士透露,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流通环节面临特定法规与公司合同制约,如公司股权得先在有限公司持有人之间流通,才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,难免暗藏不公平交易。 他说,在向国务院提交《新基金法》征求意见稿时,修订小组最终还是删除证券扩大化定义的相关条款,一、二审环节,《新基金法》草案在未上市交易股权或股票的界定层面,都仅限在股份公司股权。  “这导致《新基金法》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范畴,限定为投向股份公司股权的PE/VC。”他透露。 VC监管到来 《新基金法》草案的PE监管范畴浮出水面时,业界再度掀起PE双重监管的忧虑。 一家募资规模20亿元的PE基金合伙人直言,他所在的PE已完成发改委备案。但让他最担心的是,这只基金一旦投资股份公司股权,还得按《新基金法》完成注册登记。到时一份基金财务运营报告,将面临发改委与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双重监管。一旦PE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难以完成,造成工商注册部门不予通过年检,会给PE后续项目投资与退出带来压力。 据他了解,目前发改委与证监会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侧重点略有不同。发改委更倾向杜绝非法集资行为与空头基金设立,以备案形式从严监督PE在募资-投资-管理-退出的合规操作;证监会则在给予私募股权基金注册前,重点考察基金管理人员从业资质、注册资本、内部合规制度、风险控制制度、信息披露安排与资金安全等。 更能感受到《新基金法》监管压力的,是VC。相比发改委主要对募资额超过5亿元的PE基金采取强制备案措施(不涉足VC监管),《新基金法》草案亦将VC纳入了监管范畴,因为多数VC投资范畴包括股份公司股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。